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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质量大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9 生效日期: 1999-01-29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吸取一些地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教训,杜绝我市工程质量恶性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开展全市工程质量大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1998年12月28日《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质量责任重于泰山》。进一步提高对工程建设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查找思想差距和薄弱环节,思想上高度重视,组织上加强力量,工作上强化措施,确保建设工程建设质量,杜绝恶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杜绝“三边”(边规划,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对于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切实加强工程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凡是该招标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标,该公开招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议标工程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加以严格控制,对于违反规定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建立健全工程建设质量责任制。各项目法人、开发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单位按规定应对各自建设程序范围内的质量事故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改进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在内的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强制性监督。 
  六、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市建委、交委、房地、市政、水利(防汛办)、公用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进行工程建设质量专项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在本区县开展一次以查思想、查管理、查隐患为重点的工程建设质量大检查。检查范围包括所有在建工程和近五年内竣工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堤防设施、各类房屋和其它公共设施。参加检查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深入地逐项检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限期整改,决不能熟视无睹,包庇护短。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在建工程,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对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与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八、加强对建(构)筑物的维护、管理。注意按照使用技术条件,合理使用建(构)筑物,严禁以任何办会、过节等理由超载使用,严禁破坏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确保建(构)筑物使用安全。 
  九、今后凡是发生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本市施工单位,两年内不准参加重点工程和重要项目的建设,并降低资质等级。对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也要作出严肃处理,取消其在建筑业的从业资格。外地来汉施工企业发生了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清退出场,三年内不得让其来汉承接工程。 
  十、本次检查工作要在1999年3月底以前完成,其检查和整改情况,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于1999年3月底以前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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