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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2-05 生效日期: 1990-02-05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0)21号
  为有效地保护滇池水产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滇池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滇池的实际情况,决定每年从三月一日起至九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时止,对整个滇池水面(包括草海)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湖禁渔期间,不论国营、集体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任何渔具,在滇池水域和通往滇池的河道沟口擅自捕捞鱼、虾、蟹、螺、蚌、蛙等水产品。确需科研捕捞或移殖种苗的,必须经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批准。 
  二、晋宁县的太史湾、鸽子湾、北山湾,呈贡县的乌龙湾,西山区的芦柴湾、西华湾、灰湾等水域,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的主要场所,实行长年封禁,重点保护。不论在封湖禁渔或开湖捕捞期间,均不准进行捕捞,放牧鸭子和捞取水草。 
  三、为满足广大钓鱼爱好者的需要,封湖禁渔期间,允许在草海和离滇池河尾沟口一公里以外的河沟钓鱼,但必须遵章,服从管理,不准干扰封湖禁渔工作。 
  四、封湖禁渔期间,不准买卖、加工滇池的鲜、干水产品。单位和个人出售非滇池的水产品,必须凭市、县(区)渔政或水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方准经营。 
  五、违反上述规定者,除批评教育外,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渔具和违法所得,按规定处以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惩处。对在封湖禁渔工作中坚持原则,积极管理,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全市公民应自觉遵守。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可根据本通告,拟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级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搞好滇池封湖禁渔工作。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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