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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电力局、水电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09 生效日期: 1989-12-0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1989]145号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区经委、区电力局、区水利电力厅<<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的意见
 
  我区农村用电(按中央规定县及县以下的工农业用电都划为农村用电,以下简称农电)一九八八年已达四十亿九千七百万千瓦时,占全区用电量的41. 6%,其中:主电网趸售电量为二十亿三千万千瓦时,占主电网用电量的三分之一。全区农电变电站已有四百六十六个、一百四十六万五千千伏安,配电变压器二百九十四万千伏安,农电用电设备三百二十五万千瓦。农电已成为我区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各县发展经济的重要物资基础。为克服农电损耗高、浪费大的现象,结合我区农村供电情况,现对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和节约用电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各级“三电”机构和加强“三电”工作的通知>>(桂政办(1986)136号)的要求,加强“三电”工作。各地经委负责领导当地的“三电”工作,实行统一调度指挥,“三电”办主任由同级经委领导同志兼任。

  二、各地“三电”办要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电、统筹安排”的原则,做好电力分配工作。并根据上级“三电”办下达的用电指标及时安排下达到各用电单位,不超分,不放任自流,检查、督促各用电单位严格按计划用电,协助用户安排用电负荷计划,调整好生产班次和设备用电时间。各用电户应遵守电力调度纪律,不超用、不抢电、不擅自更改或拆除电力定量器。实行“谁超限谁,限电到户,节约归己,超用扣还”的方针,增加电力指标分配的透明度。

  三、对超计划用电的县,由上级“三电”部门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强行扣回,扣不回的处以中价收费。

  四、凡是用电的乡(镇),要建立乡(镇)电管站、村设立管电小组或专职管电员,形成县、乡、村三级管电网络。各级供电部门都要“管供、管用、管节约”。

  五、有小水电的县要充分发挥小水电的作用,对全县的电力实行统一安排调度使用。农电的安排使用要优先保粮食生产和农业抗旱需要。主电网调给的支农抗旱用电指标,各县要确保用于抽水灌溉,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相应扣减供电指标。

  六、凡由主电网直接供电的企业,今后不得自行扩大向附近农村的转供电,已转供电的要逐步转由县供电部门统一供电和管理,并纳入本县电力分配计划。

  七、加速农村电网改造工作,消除迂回供电和“卡脖子”线路。供电半径应不超过下列要求:0. 4KV为零点五公里;6KV为一十公里;10KV为一十五公里;35KV为四十公里。

  八、报废淘汰非标准变压器,更新改造高能耗变压器。JB500-64型变压器必须于一九九五年前全部更新改造,不属于上述型号的劣质、杂牌非标准的变压器必须限期在本单位就地报废,不准整体转让出卖,不准进行性恢复大修,用户新装变压器必须选用SL7(S7)系列低损耗变压器,否则不予报装。对高能耗变压器逾期不进行更新改造的用户,可停止供电或对超耗电量按现行电价一十倍收费。

  九、对功率因数低于规定的用户和趸售县要限期安装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设备。对负荷率低于25%的变压器要进行调整或更换,一九九五年以前要达到规定要求。各县供电部门可在本县范围内,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题下,调整使用用户变压器,以使其经济运行。

  十、加强农村电网线损管理,认真开展电网降损节电工作。到一九九五年农村高压电网综合线损率要降低到10%以下。逾期达不到的,要对超耗电量实行加价收费。从一九九五年起对线损率超过20%的县,主电网将停止供电,直至降损措施实施后线损达到要求为止。

  十一、各级供电部门应根据农业排灌用电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在排灌用电期间采取压工业保农业,压城镇保排灌的措施,优先保证农业生产用电。对不同的农业排灌用电线路,应采取轮流定时送电措施,使有限的电力发挥更大效益。各县供电部门要会同电力排灌站主管部门在每年春灌前对本县所有电灌站进行一次用电检查,核定用电定额。并根据灌区设备和配套情况编制不同水量的经济灌溉方案和相应供电方案,报地市“三电办”审核、汇总后报区“三电”办等单位,作为分配供电指标的参考依据。

  十二、各县对工业企业用电要制定单位产品电耗定额,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超耗电量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电实施细则>>规定加价收费。
  要严格控制发展电炉铁合金、电石等高能耗产品生产。对现有这类生产高能耗产品的企业,今冬明春要进行一次清查整顿,由区“三电”办核发高能耗产品生产用电许可证,限时、限量、限产。今后新建、扩建这类项目都要按区计委、区经委桂经字(1988)321号文规定报自治区批准后,供电部门方能供电,否则扣减该县供电指标。
  严格控制个体电焊、电镀户布点,对已批准经营的要核定用电指标,超指标用电要加价收费。

  十三、对农村生活用电和非生产用电,要严格控制。取消无表用电和包费包灯用电,消灭长明灯。主电网供电区严格限制使用空调机和生活电热设备。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按桂政发(1987)84号文规定执行,对超耗户一律实行加价收费。

  十四、加强用电器具的管理,对现有高能耗电动机、水泵、风机,应逐步更新改造为高效节能电动机、水泵、风机,用户新增机电设备必须选用高效节能型产品。并积极推广应用节电新技术、新装置,交流弧焊机加装空载节电器,电动机加装Y/D变换节电装置,加热烘干采用远红外线技术装置,水泵采取“去底阀”运行方式,交流接触器无声运行等等。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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