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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统一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9 生效日期: 1998-09-09
发布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江岸、江汉、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包括新扩改建的建设工程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进行;在本市其他区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承发包活动,必须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 
  二、按照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实行邀请招标的,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且其中至少有一家本地施工企业;采用议标发包的,只限于涉及专利权保护、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公开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极少数工程,还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承包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将所承包的工程全部发包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违法行为;分包必须符合建设部规定的条件,不得违法分包。 
  四、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以及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其他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领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施工许可证;不得以其他文件替代施工许可证。 
  五、市招标中心应当做好工程信息发布工作,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派驻市招标中心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单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为执法机构,其工作人员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并公开办事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必须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督促他们严格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违反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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