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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资管理局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规定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30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物资管理局
发布文号: [1989]京物管字第298号
   市计委等五单位于1988年发出的(88)京物管字第310号文和转发财政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物资局(1988)财工字114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两个文件,执行以来有些规定内容须进一步明确。为了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考核标准: 
  根据前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的规定,木材节约二级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现将本市二级考核标准规定如下。 
  原木加工出材率: 
  1、加工商品材:一般加工用原木可分为国内和进口原木两大类(等内原木),不分针、阔叶树种,确定国内原木为74%、进口材为79%的出材率为市级标准。 
 
  (指锯材规格长度在一米以上,宽度在五厘米以上的等内材为考核标准) 
  2、加工用生产材:凡由本企业加工生产材的一般用材要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专项产品的加工出材率由主管(局)总公司核定出基数的意见,报北京市木材节约办公室和主管财政部门共同审查同意后,由主管财政部门监督执行。 
  3、关于次加工用原木、炭原木因质量相差很大一律执行三级考核标准,计算方法,以上年实际单耗为基数,本年实际单耗低于上年实际单耗为节约量。但计算基数要与等内原木一起上报备案。 
  二、关于提奖率: 
  本市制订以上二级考核标准后,对符合二、三级考核的即按《国营工业、交通企业木材节约奖惩实施细则》中规定相应的分类分级奖金率执行,不再执行(1988)京物管字第310号文中的暂定奖金率。 
  三、关于节约金额计算口径: 
  为了统一计价口径,严格按照国家“细则”第五项规定节约量金额的计算口径执行,不得按特殊用材价计价。 
  四、关于节约奖审批手续重新规定如下: 
  为了落实计划与节约奖励相结合,并合理掌握计算口径和计价标准,全市节约奖惩的实施统一由市节木办公室核实审查批准。 
  即原“细则”第三项节约奖的审批手续第一、二条内规定,现改订为市属企业单位应填写的申请报表及有关资料,经主管(局)总公司北京市木材节约办公室审查签署意见后转主管财政分局或区、县财政部门批准执行。 
  其木材节约奖的申报和年终结算报表按原定时间不变(今年没有申报的在9月底前报送)。 
  本办法自1989年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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