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6-13 生效日期: 1988-06-13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现将河北省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自去年全国土地监察工作座谈会以后,保定地区部分县(市)大胆实践,探索土地监察工作的路子,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他们不仅建立起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而且以司法部门为后盾,建立起具有监察、治安、执法三大职能的比较协调的土地监察体系。地区土地管理局在前段开展土地监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向各地推广,促进了全地区土地监察工作的开展。他们的做值得各地借鉴。 
  土地监察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善于总结新经验,以指导本地区土地监察工作。 
  附: 
 
 
保定地区土地管理局关于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情况的报告 
 
保定地区行政公署: 
  为强化土地管理,依法管好用好土地,我们地区及县、市土地管理局建立后,以监督检察工作为重点,积极主动地探索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路子,协调与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取得了可喜进展。从去年秋季徐水县建立土地监督检察大队,到近期容城、涞水、徐水等县土地公安和土地执法机构的出现,土地监察机构经过了一个急遽地、由初级向高级发展演变的过程。一个多层次、系统化、规范化、综合化、具体化的土地监察、执法的格局已现雏形。从纵向看,全区已经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土地监察网。武分发挥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各县、市在大胆探索县级机构改革配套的同时,下力量抓基层组织的改革。在乡镇,部分县、市建立了乡级土地管理所(站),履行各项土地管理职能,代行县局部分职权,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与每乡设一名土地助理员(大部分是兼职)相比较,是一个大突破。 
  从横向看,县级机构改革发展较快,其改革面涉及监督检察、治安管理和案件处理诸环节。归纳起来有四种组织形式: 
  一、监督检察大队。一般是与县、市土地管理局监督检察股联合办公,其职能与监督检察股相同,实际是该股的外勤工作队伍。土地治安与执法主要靠县政府领导进行部门协调。 
  二、土地公安派出所。容城、涞水、徐水县已相继成立。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干警与土地监督检察人员共同组成,工资由派出单位负担,办公地点设地土地管理局,行使公安局的治安职能。涞水县土地公安派出所由6人组成。公安局从乡里抽调二名派出所所长任土地公安派出所的所长。县土地管理局配备5人;县公安局给土地公安派出所每个成员颁发“公安工作证”,配备治安刑具,着公安服装,县土地管理局配备办公、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三、土地监督检察执法队。该队是土地监督检察大队与公安方面的融合体,人员配备、办公地点等与土地公安派出所相同,具有土地监察和土地治安双重职能。唐县执法队定编10人,公安局派干警3人,土地管理监察干部2人,其余由土地局招聘,土地管理局干部任队长,公安干警任副队长。安国县由土地管理局一名副局长挂帅,并配备吉普车一辆、三轮摩托车两辆、对话机一部。 
  四、联合执行组(土地执行庭)。容城县继土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后,最近又成立了土地案件联合机执行组。执行组由4人组成,县法院和土地管理局各出两名,办公地点设在县土地管理局,行使法院执行庭的职能,专司土地案件。 
  我区土地监督检察机构的改革,特别是土地监察与公安局、法院的紧密结合,适应了土地管理形势的需要,推动了土地管理工作的开展。据统计,1至4月份,起步较早的容城、涞水、徐水三县有关土地的来信来访,平均每乡2. 4件,比全区的3.3件低27%,其中违法占地案件平均每乡0. 6件,比全区的1. 2件低50%。容城县连续4个月没有出现越级上访户。 
  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优点集中表现为: 
  1. 凝聚了公安、法院和土地监察多种职能,产生了巨大的聚变效应,基本解脱了上级领导复杂繁重的部门协调工作。容城县政府主要领导深有感触地说:过去遇有违法占地难题,由五大班子成员带领公、检、法、纪、土等部门一齐出动,确实能镇住,但是,由于一打一散,只在当时起作用,不解决根本问题。有了土地公安派出所把我们解放了,人们怕动真的,看到了“官法如炉真如炉”,只几个人就压住了阵脚,今春盖房盛期,全县没有出现一户不听制止违法占地盖房的。 
  2. 填补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办案程序这一空白环节,严密了办案程序。去年我们与中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处理和审理土地行政案件的若干试行办法》规定:在土地管理局或乡政府下达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如有不服可在30日内到法院起诉。但工作中发现,在30日起诉期内如处理对象不起诉也不履行决定,继续进行违法活动,土地管理部门鞭长莫及,待起诉期满,房早已盖成,给处理带来了困难。土地公安派出所建立后,这一问题迎刃而解。如有继续违法活动,派出所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实行行政拘留等制裁,使违法者无隙可乘。 
  3. 公、法人员与土地监察人员共同办公,信息传递直接,情况掌握全面,办案效率大为提高。各县市法院人少案多,客观上决定了土地案件很难按要求及时处理。如容城县法院执行庭仅有干部2人,各类案件很多,使土地案件的执行受到了制约。今年1至4月中旬,县、乡共下达处罚决定106件,已经超过起诉期需要强制执行的33件得不到及时处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土地联合执行组成立后,立即对这些积案进行清理,仅用了15天的时间,就执行31件,占积案总数的94%。 
  目前,我区土地监督检察机构改革正处于完善、配套的发展阶段。我们认为,建立土地监察与公安局、法院相结合的土地监察、执法体系,是土地监察机构改革的总趋势,应予以肯定,并在面上推广试行。没有行动的市县都应像容城等县那样,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机构设置形式不必千篇一律,但必须具备监察、治安、执法三大职能,逐步实现体系化。正在进行的县应抓好完善提高工作。在执法环节上,应逐步增加审判职能,建立全功能的土地专门法庭,对亟需决的问题,各级领导应因势利导,做好工作,使我们的机构既科学、合理、又合法,为将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 
  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市县参阅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