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省委办发[2003]13号
各市、州、地委,各市、州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省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转变,根据国家计生委《关于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国计生发[2002]39号)要求,现将我省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的重要意义
“九五”以来,我省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达到了较低生育水平,走上了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还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需求,一些实行了计划生育的家庭没有率先脱贫致富,已成为制约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省委发[2002]43号)精神,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以改进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为重点,以优质服务的理念和运作方式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新的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降低和稳定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的事业。
二、积极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
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计生委制定的“领导重视好,政策导向好,依法行政好,服务质量好,民主管理好,队伍作风好”的标准,认真做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制度、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宣传教育,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广泛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和相关法律知识。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服务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推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五)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程度为重要标准,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科学、简便、易行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评估办法。
(六)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纳入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范围,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建立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工作机制。
(七)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形成多数人做少数人工作的局面。
(八)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民主评议等制度,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干部和技术服务人员的总体素质。
申报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要在巩固提高省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市、区)的基础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自查,经市(州、地)政府(行署)组织评估基本达到国家标准后向省计生委申报,再由省计生委组织评估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计生委上报,申请评估验收。
三、切实加强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各方面力量,认真组织实施。要把创建活动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评估。
省计生委要负责制定我省创建国家级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市、区)实施方案,加强调查研究,开展督促检查和干部培训工作,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我省的实施方案,协调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扎实工作,切实做好创建活动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