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政[2003]1号
2002年,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完善目标责任制,加大基层工作力度,逐步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两个转变,圆满完成了2002年人口计划。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各州(地、市)、县2002年度实施目标责任制8项指标完成情况的综合考评结果,省政府决定:
(一)对州、地、市的奖励。
西宁市完成8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优秀,奖励西宁市人民政府5.5万元,对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1000元,计6万元。
海东地区完成8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优秀,奖励海东行署5.3万元,对地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1000元,计5.8万元。
海西州完成7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良好,奖励海西州人民政府6.1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00元,计6.5万元。
海北州完成7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良好,奖励海北州人民政府2.5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00元,计2.9万元。
黄南州完成7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达标,奖励黄南州人民政府2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600元,计2.3万元。
海南州完成7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达标,奖励海南州人民政府2.8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600元,计3.1万元。
果洛州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及格,奖励果洛州人民政府1.7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400元,计1.9万元。
玉树州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结果为及格,奖励玉树州人民政府1.7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400元,计1.9万元。
(二)对各县(区)的奖励。
西宁市城西区、城中区、湟中县和乐都县、互助县、平安县、德令哈市、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共9个县(区、市、行委),考核结果为一类县(区),各奖励1万元。
西宁市城东区、城北区、湟源县和民和县、海晏县、刚察县、同仁县、河南县、共和县、贵德县、都兰县、乌兰县、茫崖行委、格尔木市共14个县(区、市、行委),考核结果为二类县(区),各奖励5000元。
循化县、化隆县、祁连县、门源县、尖扎县、兴海县、贵南县、同德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玉树县、囊谦县、称多县、天峻县共15个县,考核结果为三类县,各奖励4000元。
泽库县、班玛县、达日县、玛多县、曲麻莱县、杂多县、治多县共7个县,考核结果为四类县,不奖不罚。
以上省级对州(地、市)政府的奖金中包括对县(区)的奖金,各州(地、市)对应表彰所辖县(区)的奖励,可参照省级对州(地、市)发放范围确定。
(三)大通县实施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运行良好,成绩显著,特奖励1万元。
以上奖励经费共计31.4万元,从今年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今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各地要进一步把握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加大工作力度,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大力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调整工作思路、方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确保完成2003年全省人口计划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