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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4 生效日期: 2002-10-24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2]7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我省尚未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在户口簿户口性质登记为农业人口的,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户口性质登记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二、根据《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县(市、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计征。在没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统计数据的地方,按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比率为系数,以所属市(地级市,下同)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来计算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式为: 
  该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所属市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该县(市、区)职工上年人均工资所属市职工上年人均工资 
  对于未开展抽样调查的市,暂时无法取得数据的,采用地域相邻或经济水平相近有调查点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进行推算:河源市参照梅州市,茂名市和阳江市参照湛江市,清远市参照韶关市,江门市参照惠州市,云浮市参照肇庆市。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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