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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核定时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 2004-04-02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4]4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当前药品价格改革工作及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经研究,决定对部分药品价格核定工作的时间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已上报的属于我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中有关品种的单独定价申请,我委已于2004年1月31日-2月3日组织召开了单独定价论证会,原定论证会后2个月内公布该批药品价格方案,现推迟到4月中旬公布。 
  二、各地已上报的属于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 632号)、《关于公布383种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2661号)中有关品种的单独定价申请,原定2004年4月前召开专家论证会,现推迟到2004年7月底前。 
  三、我委计价格[2001]2661号、计价格[2002]2822号,以及《关于制定公布262种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2002]625号)公布的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且与GMP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的临时性零售价格,执行期限至2004年8月31日。9月1日起需按重新核定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有关生产经营企业需于2004年5月10日前提出单独定价建议,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四、各地上报的属于一、二类新药和专利药的调定价申请,我委集中研究批复的时间推迟到2004年10月份。正式批复前,生产经营企业可按照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临时价格执行。 
  上述有关单独定价论证会的具体召开时间,我委将提前20天公布。 
  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地相关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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