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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兑现二○○一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奖励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2 生效日期: 2002-01-22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2]6号
 
  2001年,全省各地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认真组织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深入开展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积极探索新时期开展“三结合”的有效途径,稳步推进“三为主”达标工作,圆满完成了年度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对各地2001年度实施目标责任制8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西宁市完成7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37分,奖励西宁市政府1.24万元,对市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70元。 
  城西区完成8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38分,奖励城西区政府1.26万元,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80元。 
  城中区完成8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35分,奖励城中区政府1.20万元,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50元。 
  湟中县完成8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33分,奖励湟中县政府1.16万元,对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30元。 
  城东区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21分,奖励城东区政府0.92万元,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710元。 
  城北区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20分,奖励城北区政府0.9万元,对区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700元。 
  湟源县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18分,奖励湟源县政府0.86万元,对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680元。 
  大通县为国家生殖健康项目县,基本完成项目目标,奖励大通县政府1万元。 
  (二)海东地区完成7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36分,奖励海东行署1.22万元,对行署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奖励860元。 
  乐都县完成8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37分,奖励乐都县政府1.24万元,对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70元。 
  互助县完成8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36分,奖励互助县政府1.22万元,对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860元。 
  平安县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20分,奖励平安县政府0.9万元,对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700元。 
  化隆县完成5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11分,奖励化隆县政府0.72万元,对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610元。 
  民和县完成5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10分,奖励民和县政府0.7万元,对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600元。 
  (三)海北州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22分,奖励海北州政府2.6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720元。 
  (四)黄南州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16分,奖励黄南州政府2.3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660元。 
  (五)海西州完成6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15分,奖励海西州政府2.25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650元。 
  (六)海南州完成5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02分,奖励海南州政府1.6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520元。 
  (七)玉树州完成5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100分,奖励玉树州政府1.5万元,对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负责人共5人各奖励500元。 
  果洛州完成5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98分,不奖不罚。循化县完成5项责任指标,考核得分99分,不奖不罚。 
  以上各项奖励经费共31.325万元,从今年省政府奖励基金中列支。 
  今年是落实“十五”人口计划,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关键性一年。各地要进一步正确把握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地位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为契机,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抓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完善服务技术保障,提高服务质量。继续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加强重点地区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水平,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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