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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做好2002年第(16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准备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5 生效日期: 2001-11-05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2001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不断提高企业的规模和综合竞争实力,加强和规范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管理工作,经部研究,一年一度面向全行业的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工作将继续进行。目前,我司已开始着手2002年(第16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的申报准备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和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均有资格参加申报2002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 
  1、在国内以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制造(含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家电、网络产品等)为主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不分隶属关系,只要企业所产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60%(含60%)以上,可以确定为电子信息企业的; 
  2、凡是国有、集体、股份制等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和可确定为中方控股(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集团的性质取决于其核心企业的性质)的; 
  3、凡是在2001年实际完成的营业收入(包括产品内销和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的出口的产品销售收入及在境内外经营其他业务的营业收入两部分)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实现利润 1000万元以上(含 1000万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 
  凡外商独资企业和港澳台独资企业、亏损企业、已以集团名义申报2002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的企业集团的各所属企业均不能申报2002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 
  二、申报要求和程序: 
  l、统计口径: 
  所有申报2002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的企业营业收入(含产品销售收入)以国家规定的会计年度进行统计,排序将以企业2001年年末实现的营业收入并参照其他有关经济指标为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关于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企业集团销售额的统计范围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或控股企业的有关数据。 
  2、申报程序: 
  请各省、地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通知本地、本系统凡符合排序申报规定条件的企业(含2001年第15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认真填写《2002年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申报表》(见附件一)。申报企业在2002年1月 15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子系统外企业报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各主管部门于2002年1月25日前将初审合格企业的材料报我司。 
  所有申报企业必须在2002年2月25日前将《电子信息百强申报企业2001年主要生产经济指标表》(见附件二)报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各主管部门于2002年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附件二报我司。 
  3、各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填报各项经济指标要进行严格审核,以保证数字准确可靠;部经济运行司将成立专家审查组对有关企业及新入围企业进行抽查、审核。我司将于2002年4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2002年第16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排序结果。 
  上报部门:信息产业部经济运行司综合协调与市场处,地址:北京万寿路27号,邮编:100846,电话:68208034、 68208035。传真:68134782,联系人:张恩惠、李洪良。 
  三、入围企业将承担的义务: 
  百强企业管理工作是部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使百强企业运行情况能及时、准确反馈,入围企业要定期、及时上报有关经济指标报表和企业运行重点情况,按部要求参加部每年召开的工作会议和有关专题会议。 
  附件: 
  1、2002年(第16届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申报表)(略) 
  2、电子信息百强申报企业2001年主要生产经济指标表 (略)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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