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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严格执行通信纪律,禁止在公共信息服务中违规传播信息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1 生效日期: 1999-05-0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 
 
  近来,一些地方的因特网和无线寻呼台,擅自发布政治性新闻信息,这极易产生负面影响,也违反了邮电部(1996)827号通告的规定。为了避免引发社会不稳定,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特通知如下: 
  一、从事信息服务的单位,在信息内容管理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播发政治性新闻信息(包括从因特网上下载的信息内容); 
  2.不得播放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内容; 
  3.不得播放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信息内容。特别是不得播发渲染群众过激行为的信息内容。 
  二、各单位在因特网上播发的信息内容必须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得利用电子公告栏发表煽动性信息;不得擅自下载境外因特网上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播发。 
  三、信息产业部授权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对其所辖地方的因特网、无线寻呼台和电话信息台等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有关单位要主动配合。 
  四、请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将检查情况于1999年5月20日之前报信息产业部,同时报告各省(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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