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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解释1983年部颁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7 生效日期: 1996-11-07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关于光缆全阻障碍电路数的统计问题 
 
  文件中第四条第二款中“电路实际使用数”是指“根据通路组织实际安排的开放数”。 
 
  2.关于全阻障碍历时统计口径问题 
 
  全阻障碍历时统计应从全阻开始至修复后经机务部门验证在用业务系统全部都可用为止。 
 
  3.关于节假日、夜间长途电话半价收费规定问题 
 
  此规定不适用于1983年部颁损坏通信线路赔偿损失的规定。 
 
  4.关于国际、省际、省内电路界定问题 
 
  国际、省际、省内电路的界定以当时的通路组织安排为准。没有安排固定国际电路的,其话务统计有条件的可按网管统计数取年平均数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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