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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不得在报刊社兼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8 生效日期: 2003-08-08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司办字[2003]69号
机关各司(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中办发[2003]19号)和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新出报刊[2003]745号)精神,根据“人员分离”,“报刊工作人员不得与党政部门公务员混岗。各级党政部门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或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党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不得以党政部门名义参与协办报刊”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国家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公务员不得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所属各单位党政干部也不得在部门所属报刊单位兼职;各类报刊也不要聘请各级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兼任报刊社社长、总(主)编、顾问、编委会成员、理事等职务。 
  请各单位严格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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