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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8-10-29 生效日期: 1988-10-29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8]1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参照其他省、市创优工程活动的办法和经验,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设立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第二条 凡在我市施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建设企业,都要按当年竣工面积交纳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交纳标准:
  (一)凡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每平方米交纳一元。
  (二)安装、市政工程及构筑物总造价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按总造价三百分之一交纳。

  第三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委托天津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专户储存。凡在建设银行市分行开户的本市施工企业,按当年统计竣工面积报表计算,由开户银行一次性代收,转拨专户储存;本市郊县施工企业,仍由郊县建筑管理总站代收;外地进津施工的企业,由市外地施工队伍管理站代收。

  第四条 施工企业不能按期交纳“优质工程奖励基金”的,由市建委开出拨款通知书,交开户银行从企业存款帐号划拨。

  第五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一律从企业工程成本中列支,这部分资金不计入企业工资含量包干,不计征奖金税。

  第六条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由市建委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除必要的奖金管理、评审费用外,全部用于奖励优质工程。

  第七条 凡交纳奖励基金的施工项目,并被评为优质工程的,均可获得优质工程基金奖励。奖励分为市、局两个等级,按工程面积计奖。

  第八条 企业获得的优质工程奖金,由企业按贡献大小分配给创建优质工程的职工,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八八年竣工项目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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