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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 2000-09-2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0]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自治区区级党政机关实施“不定”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自治区工业、贸易管理部门及行政性公司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厅字[2000]33号)精神,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规定妥善做好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妥善做好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属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财会人员和物资管理人员组成资产清算小组,在财政厅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移交前的资产清查登记、财务清算和办理移交等工作。 
  (二)机构变动的部门和单位及所属机关后勤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三)关于经费问题。经费包括各种资金、基金、有价证券。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下达之日起满30日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部门和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 
  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应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债权、债务等往来款项,处理债权、债务,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后统一上缴自治区财政厅。 
  撤并后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其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编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经费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具体意见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执行。 
  (四)关于物资问题。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的各种车辆、设备、材料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在完成资产登记的基础上,将其物资(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登记造册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借用的要及时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造成损坏的要照价赔偿),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其全部物资及时上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物资的划转。多余的物资上交机关事务管理局,并报财政厅备案。 
  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核准后,办理无偿划转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变更登记。 
  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五)关于房地产问题。房地产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附属单位房产、在外地房产、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已划拨和使用的土地等。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要对房地产进行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收回,租借合同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一并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房地产及时上缴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房地产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转为事业、企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房地产的性质不变,办公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 
  (六)原工业、贸易管理部门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整体移交各行业办公室使用。各行业办公室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不得流失。 
  (七)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机构变动而相应划转。 
  (八)关于自治区党政机关清产核资工作。凡产权属机关的资产,不论其资产来源,其资产应统一清理、登记上报。在清产核资工作中,采取分阶段逐步实施的方法:第一阶段:进行动员部署,做好清产核资的准备工作。第二阶段:进行自清自查,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入帐工作。第三阶段:进行验收和处置,重点做好机构变动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首先,对撤销、合并的部门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其次,对改变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改变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处置;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后,再对党政机关机构未变动的部门国有资产进行验收和处置。具体实施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监督执行。 
  (九)加强审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不得隐匿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转让、转借、调换、私分和随原部门或人员转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借机发放奖金、补贴和纪念品。如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地、州(市)、县(市)在机构改革中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十一)本意见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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