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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奖励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行政奖励暂行办法》出台后,我市各级机关基 
  本上按照规定开展表彰奖励工作。但从目前贯彻执行情况看,仍存在奖励条件不高,人员过多,个别奖励活动随意提升规格和待遇现象,尤其是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范围有所扩大,不仅降低了劳动模范称号的奖励标准,而且增加了财政的支出。针对奖励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吉林市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结合前段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奖励标准 
  全市各级机关、单位开展的奖励活动,要依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2003]1号)所确定的条件、种类和审批权限进行,任何部门、单位不准另设奖励种类,另立奖励标准,自定奖励政策。 
  二、必须认真履行奖励程序 
  各部门、单位开展奖励活动时要认真履行奖励程序,严格按照《吉林市行政奖励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奖励程序进行,否则,市人事局不予兑现待遇,市财政局不予核拨经费。 
  三、加强对奖励工作的领导 
  今后上报的行政奖励都要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不上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奖励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种行政奖励活动应事先报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实行计划申报制度。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奖励活动,应由市人事部门负责上报。 
  四、不再开展比照劳动模范享受待遇的奖励活动 
  今后除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含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外,我市开展的其它奖励活动不再比照劳动模范享受相关待遇。对以前奖励标准过高,扩大范围享受劳模待遇的问题进行一次清理。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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