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人发〔1999〕67号
为认真落实国办发〔1999〕50号文件关于“采取措施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对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养农村基层干部,优化农村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这项工作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毕业生的选拔、管理工作。各级编制、财政部门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使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选拔对象为当年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生源、专业不限。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作风正派,组织能力强,热爱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对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得“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毕业生优先选拔。
三、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毕业生自愿报名,学校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办法进行。时间安排一般掌握在7月份组织报名,8月份进行考试,9月份毕业生到位。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
四、毕业生到农村锻炼时间一般为两至三年。各地可重点安排他们到乡镇政府、村委会、乡村中小学、乡村医院、乡镇企业去支农、支教、支医、扶贫。
五、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工资由县级人事部门进行管理,享受当地行政机关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经过两三年锻炼,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其中特别优秀的,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锻炼过程中,允许毕业生领办、创办经济实体和企业,鼓励他们长期投入农业、农村经济工作。
六、选拔到农村基层锻炼的毕业生为45000名,分三年完成。所需编制由省级编制部门在本省编制总额内解决。锻炼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各地通过其它方式、渠道选拔优秀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仍按当地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选拔高校毕业生支农、支教、支医、扶贫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人事、编制、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1999年6月22日
附件:
全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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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区 │ 指标总数 │ 年 度 数 ┃
┃ │ ├─────┬─────┬─────┨
┃ │ │1999年 │2000年 │200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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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45000 │15000 │15000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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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246 │82 │82 │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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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219 │73 │73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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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1965 │655 │655 │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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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1911 │637 │637 │6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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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1569 │523 │523 │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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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1227 │409 │409 │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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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909 │303 │303 │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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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1212 │404 │404 │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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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219 │73 │73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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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1983 │661 │661 │6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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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1875 │625 │625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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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1848 │616 │616 │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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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1014 │338 │338 │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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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1818 │606 │606 │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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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2340 │780 │780 │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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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2136 │712 │712 │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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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1392 │464 │464 │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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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2304 │768 │768 │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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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1620 │540 │540 │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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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1362 │454 │454 │4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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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309 │103 │103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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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1422 │474 │474 │4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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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4971 │1657 │1657 │1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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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1464 │488 │488 │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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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1569 │523 │523 │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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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930 │310 │310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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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2028 │676 │676 │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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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1554 │518 │518 │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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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432 │144 │144 │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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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300 │100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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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852 │284 │284 │2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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