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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在乡镇企业进一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12 生效日期: 1996-03-12
发布部门: 农业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农人发〔1996〕36号

  自一九八六年我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以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在乡镇企业开展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这项工作的开展,在合理评价和有效使用乡镇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怀,提高乡镇企业科技和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企业继续按照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规定,在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之下,结合乡镇企业特点,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地区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状况,进行各有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由企业在自行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自主决定。 
  三、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范围,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范围的规定和乡镇企业的实际需要确定。 
  四、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评审,纳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综合管理。各地已组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人再另行组建;如确实需要,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有关部门,批准组建。 
  五、乡镇企业要逐步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对受聘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的结果存入考绩档案,并作为晋升、续聘或低聘、解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可按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地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过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调动乡镇企业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的重要手段,关系乡镇企业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希望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努力做好乡镇企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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