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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3 生效日期: 2003-07-23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支持郊县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用地服务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郊县经济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03〕24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郊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确保实现全市“两个率先”的目标,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争取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把用地计划向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小城镇建设、郊县开发区倾斜,确保郊县小城镇和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地计划指标。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完计划指标后,如确有好的项目,可另行追加。土地利用计划的下达从过去以下项目用地计划为主改变为项目用地计划和批次用地计划相结合。 
  二、对各类农业种养殖项目及其直接配套用地,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农用地进行管理。 
  三、对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市政和公用配套设施用地,符合规定的,可按工业项目用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园区管委会持计划、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统一到国土部门办理项目用地的报批手续,国土部门审核后报有权部门批准。 
  四、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园区位于溧水县、高淳县、江宁区、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根据各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情况,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 
  位于本市前款以外区域的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各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的不同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园区范围内拿出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开发的土地经征用后统一纳入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计划,按规定安排上市。 
  前款规定的可开发用地,应在园区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设正式启动、有一定规模企业落户入园(区)后进行,禁止在不具备规划条件、开发条件、市场条件情况下的盲目开发、变相圈地。 
  五、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内项目用地属国有存量土地,土地出让金只收取省集中部分2元/平方米及2%土地出让业务费,其余部分作为市、县(区)财政投入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园区内项目用地属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只收取2%土地出让业务费,其余部分作为市、县(区)财政投入全额留归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留归园区的土地出让收益不再实施票据互抵,由园区直接收取;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益由市按规定返还园区。 
  六、对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地实行一次报批、分项目供地的办法,加快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用地报批速度。 
  继续坚持国土部门与全市17个重点乡镇企业园区以及省级、国家级开发区的对口服务,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园区用地情况,形成反馈渠道,使用地矛盾能及时得到解决。 
  完善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与区县长及开发区领导的直线联系制度,定期上门服务,听取区县长意见,提前介入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七、对市重点乡镇企业园区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在妥善安排好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工作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提前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可以提前用地。 
  对列入市重点利用外资工业项目,可以按照《关于进入工业园区的市属重点利用外资工业项目提前发放土地证的通知》操作,提前发放土地证。 
  八、尽快实施《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组织人员和财力,争取在明年底完成全市集体土地初始登记,让农民、农村集体和农村土地使用者都有土地证。 
  九、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抵押等程序,努力建立集体土地市场。 
  十、为支持郊县经济发展,为企业投资重点乡镇企业园区减少用地矛盾,市县国土部门应严格依法供地,杜绝利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及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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