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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2003]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自2003年2月20日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下发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为切实做好全市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近年来,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特别是通过2002年开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土地管理和土地资产经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就目前情况看,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非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各类园区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实行政府负责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组织国土资源、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组织协调,集中力量,确保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不走过场 
  各级要认真对照省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确定的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范围和重点,全面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全面清查,整体推进。 
  (一)切实整顿规范好城区土地市场秩序。重点检查划拨土地非法转让问题,经营性用地采取协议出让甚至划拨供地问题;土地私下交易问题;土地闲置和非法占地建设问题等。严厉打击各种土地非法交易行为,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推进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规范化。 
  (二)大力整顿和规范城郊结合部土地市场秩序。重点检查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私下与村委会签订协议,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或以旧村改造名义搞商品房开发的问题;以各种名义圈占集体土地的问题;非法转让或买卖集体土地的问题;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宅、占地建宅的问题。 
  (三)认真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用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各类园区用地要进行统一清理、规范,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均应组织清理。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非法占用、非法转让或买卖土地行为。严格控制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严禁以科技、教育等名义取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重在自查自纠,切实解决自身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好自身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规范土地审批。要在巩固和深化2002年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清理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按照高度集中土地规划权和管理权,适度集中建设权,逐步显化城市管理权的思路,实现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的“五统一”管理模式。第一,各级政府要严格控制土地一级市场和土地供应总量,严禁多头供地、违规批地。第二,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以旧村改造为名搞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首先将土地征为国有,实行市场化运作,土地收益收归政府。第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公开出让。第四,改变国有企业土地性质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必须由政府统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收益除对企业补偿外,全部归政府所有。第五,各类园区用地必须纳入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统一管理,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已经下放的要立即收回。第六,经营性邮政、电信、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以及非国家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不得再以划拨方式供地,要全部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要认真贯彻边查、边整、边改的原则,自查从严、整改从严、纠正从严。凡属于政府和部门的违规行为,要及时整改;凡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规定、政策,要及时废止;凡土地管理和执法中的错误做法,要坚决纠正。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纪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严禁以罚代法,以罚代刑,徇私枉法。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职能,健全土地执法监察队伍。根据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执法监察支队,各区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适应管理工作需要。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介入,对于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到的违法占地、非法交易、违法批地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积极探索土地执法监察的新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切实把执法监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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