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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升级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6-28 生效日期: 1991-06-28
发布部门: 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机械电子工业厅(局): 
  根据原全国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全企管〔1988〕1号)和劳动部、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的补充规定》(劳安字〔1989〕5号)我们制定了《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升级安全生产考评指标》,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考评工作须按劳安字〔1990〕11号《关于企业升级中使用统一安全生产考评表的通知》认真填表和考评。 
 
 
机械电子工业企业升级安全生产考评指标 
 
  一、伤亡事故指标 
  (一)在考核年度内千人死亡率:机械企业不超过0.06‰,电子企业不超过0.03‰。 
  (二)在考核年度内千人重伤率: 
  10000人以上企业不超过0.35‰。 
  5000~10000人企业不超过0.4‰。 
  2000~5000人企业不超过0.5‰。 
  2000人以下企业不超过0.8‰。 
  二、在考核年度内,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的一般火灾、爆炸等事故,不得多于一次。 
  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运转有效。安全评价:国家二级企业自评达到“安全级”,国家一级企业复评达到“安全级”。 
  四、在考核年度和申报年度内,职工千人死亡率超标的企业,原则上不能升级。但是,经省市复评达到“安全级”的企业,可向前推算至上一次死亡事故,其累计平均千人死亡率低于考核指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核实确定,出具证明后,可不影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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