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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1 生效日期: 2002-09-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地税地〔2002〕397号
 
 
 
京地税地〔2002〕397号 
 
  为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2年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特此通告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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