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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关于“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 、工业区)”考评验收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3 生效日期: 1998-07-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小区办字[1998]第040号
京小区办字[1998]第040号 
 
各区县小区办: 
  现就《关于开展98年度“北京市优秀管理居住小区(大厦、工业区)”考评验收工作的通知》(京小区办字[1998」第034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的申报要求及考评验收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京房地物字[1997]第443号)的规定执行。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说明: 
  一、已投入使用的统一规划建设的居住小区或住宅组团应以整体规模申报参评“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不得将其中的一栋或几栋高层住宅楼(含商住楼)单独参评。 
  二、《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总分值为100分,经各区县组织预评预验,总分在90分以上的大厦,可申报参评“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经我办组织考评验收,总分在90分以上的大厦,可获得“北京市优秀管理大厦”称号。 
  三、《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第九项“设备管理”中要求具备的以下三种系统,若在大厦原规划设计中没有的,不予减分。 
  1、第二条“供电系统”中的“应急发电机”; 
  2、第三条“消防系统”中的“消防控制中心”; 
  3、第六条“空调系统”中的“中央空调系统”。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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