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 2001-12-30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矿产综合执法工作,规范市场和开发利用秩序,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实现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要求,现对全省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配套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人口环境座谈会议精神,坚持国土资源管理“必须严而又严”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通过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市场,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新机制,为全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改革、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模范县标准 
  (一)县(市、城郊区)政府重视、支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把创建活动列为依法治县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模范执行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城乡土地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制度,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不非法批地、用地和非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逐步建立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两权市场,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袒护、不说情,并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办案,及时帮助解决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有利于国土资源执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本地区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普遍提高,群众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国土资源与公安、检察、法院、纪检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相互协调,密切合作,形成国土资源执法合力。 
  (三)国土资源执法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充分,各项业务管理职能到位,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机构运转协调,行政执法工作基础坚实,执法队伍健全、素质较高,执法手段先进,执法装备齐全;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完善,并能切实发挥作用,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以及完善的执法监察制度,预防措施切实得力,能够及时发现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能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开展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成效突出。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年度内,所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违法行政行为;对辖区内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对当年发现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依法查处,结案率90%以上;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无闲置、撂荒耕地现象,耕地占补平衡得到完全落实;土地权属、矿业权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交易行为规范,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市场,认真贯彻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和征地公告制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政府垄断土地及矿业权市场,土地及矿业权交易规范化、公开化并依法运作,私下交易、买卖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国有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取得良好效益。 
  三、组织领导 
  创建活动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厅执法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城郊区)政府是创建活动的主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创建活动的办事机构,要积极做好与创建活动有关的各项业务工作。各市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各县开展创建活动,及时总结经验,促进创建活动健康发展。省要抓几个示范县(市、城郊区),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树立国土资源执法典型样板,推动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检查验收、评比表彰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评定工作要坚持“规范起步、循序发展、求精勿滥、注重实效”的原则。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市、城郊区)经过努力,自查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县(市、城郊区)政府要写出自查总结书面报告(附本地区最初对创建活动做出部署的文件)。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验收,对确认合格的于每年10月份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对经检查验收确认达到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标准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授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荣誉称号,并颁发全省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荣誉奖牌;对组织开展创建活动成效突出的县(市、城郊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组织开展创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活动先进单位荣誉证书。各市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列为评定和表彰范围。对评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的县(市、城郊区),省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矿业勘查经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县(市、城郊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创建活动成效突出,连续3年保持模范县荣誉称号的,省国土资源厅将上报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予以表彰。对授予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称号的,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进行一次核查。保持荣誉的,保留其称号;经核查不合格的,报请省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取消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 
  五、要求 
  (一)要提高对开展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创建活动是适应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开发利用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强化基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创建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宣传、动员,增强参与此项活动的自觉性,努力形成开展创建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城郊区)要认真制定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创建活动的典型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从严掌握标准,确保创建活动质量。各地要在提高创建活动质量上下功夫,切忌片面追求数量。要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办法和考评标准,严防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四)创建活动要以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行政执法水平为目的,努力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把创建活动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二是把创建活动与“四五”普法教育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县工作;三是把创建活动与政府责任目标结合起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四是把创建活动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 
 
 
省国土资源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