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
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22号),规范我市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及其管理,进一步清理整顿评估机构,促进评估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的范围
我市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土地评估机构的现状和土地估价师的从业状况。
二、工作的重点
通过对我市现有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2001年度年检,检查土地评估机构的脱钩改制情况。重点检查土地评估机构作为事业单位予以保留的,是否确实退出中介服务市场。
三、2001年度土地评估机构年检的内容和要求
(一)年检的对象和内容
年检的对象主要是我市各类具有土地评估资格,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土地评估机构。年检主要针对以下内容展开:
1、现有的从业土地估价师和注册资金是否与本机构现有的资质级别要求相一致;
2、是否在本机构资质级别允许的业务范围内执业,是否有超越资质级别和从业地域范围的评估业务活动;
3、执业过程中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4、有无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诋毁其他机构,影响行业秩序的行为;
5、执业过程中有无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土地或其他政府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若有上述第1条情行的,年检暂不予通过,机构可进行改正,待达到与现有资质级别相一致的条件后可申请复核;若有上述第2至第5条情形之一,且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年检不予通过。
年检通过的土地评估机构将向社会公告。年检未通过的土地评估机构,其所作的估价报告不再作为我局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审、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备案、抵押登记等的价格依据;年检未通过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参加资质评审。
(二)、年检所需提交的材料
1、土地评估机构年检申请表(见附表一);
2、土地评估机构申请年检的报告,要求写明本机构的现状及在2001年度的执业状况;
3、土地评估机构的资质证书或同意开展土地评估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4、土地评估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5、土地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6、土地评估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调查表(见附表二)和土地评估机构从业土地估价师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三);
7、本年度业绩表(见附表四)和本年度财务状况及执业质量表(见附表五);
8、本机构土地估价师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有土地估价师本人签字,同时注明只限于2001年度××机构使用,如本机构执业人员同时拥有其他专业资格,也应附具本人签字的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9、本机构从业人员的学位证书复印件;
10、脱钩改制的有关材料(详见脱钩改制检查要求)。
(三)、材料填写要求
1、土地评估机构从业土地估价师情况汇总表(即附表三)、本年度业绩表(即附表四),须同时制作EXCEL2000格式的电子文件一份并存入3.5英寸磁盘中报送。有条件的机构可将要求报送的全部材料同时制作为WARD2000或EXCEL2000(限附表)格式的电子文档存入3.5英寸磁盘中报送。
2、土地评估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为本机构截止2001年11月15日的实际情况。
3、各机构要按照附表的格式和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本次年检的材料,在申报下一年度资质评审时将作为参考。
4、各机构报送的资料必须齐全,各项目填写必须完整。上报的材料要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如材料提供不全或填写不完整,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改正的,视为该机构放弃申报年检。
四、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由于我局在政府机构改革后对土地评估机构和房地产评估机构实行分口管理,原已经脱钩改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时从事土地评估业务的须按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接受复核;仍未脱钩改制的土地评估机构,在申请年检的同时可提出脱钩改制的申请,按本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脱钩改制。
(一)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检查的主要对象是原隶属于政府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检查的内容主要是:
1、人员脱钩。主要检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是否已对人员实行自主管理。要求评估机构的在职人员不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转至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政府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不再任命和管理机构负责人,而由土地评估机构自主决定;政府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土地估价中介机构中兼职、挂职。
2、财务脱钩。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实行财务自主。要求脱钩机构与其主管部门就产权界定和财产处置问题进行协商和解决;政府主管部门内不再持有或变相持有评估机构股份。
3、业务脱钩。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活动不再受政府主管部门干预,土地评估机构不再是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不再行使政府有关职能,不得以主管部门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不得依靠行政权利占领市场。
4、名称脱钩。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名称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不得以地名、部门、单位的称谓直接作为评估机构的名称。
5、机构现状。脱钩后的土地评估机构在人员、注册资金等方面应符合设立的条件。
土地评估机构经检查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脱钩改制已完成,我局对其进行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的备案,可正常开展土地评估业务;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限期内改正,并重新申请备案。
检查不合格,未予备案的机构,不得参加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评审,年检不予通过。
(二)检查所需提交的材料
1、脱钩改制的申请或复核申请。申请须写明机构脱钩前有关情况及脱钩后的现状,特别是人员、财务、业务、名称的脱钩情况。
2、与原政府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产权划分协议书和资产处置意向书复印件。
3、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改制的批复。
4、脱钩后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5、脱钩后机构的验资报告书或资信证明。
6、脱钩后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备案专用章。
7、北京市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检查情况一览表(见附表六)。
(三)材料填写要求
1、北京市土地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检查情况一览表(即附表六),须同时制作EXCEL2000格式的电子文件一份并存入3.5寸磁盘中报送。
2、各机构报送的资料必须齐全,上报的材料要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如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真实,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不改正的,视为该机构检查不合格,不予备案。
五、年检和检查的时间要求。
本次年检和检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各土地评估机构即可按要求向我局报送有关材料,材料请送至我局办公楼二楼,联系电话为65124102 或65255209。资料的报送及修改更正工作须在2001年11月25日前完成。
我局于11月26日开始进行年检及检查工作,全部工作于11月30日完成,并于12月10前将检查结果和汇总情况上报国土资源部。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1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