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计价格〔1994〕58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近几年来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经营费用上升,经济效益下降,价值补偿不足的问题,增强其自我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决定对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现行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的调整原则是,适当拉开等级差价,并与社会旅店业价格相衔接。具体收费标准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执行。
二、二级以下的宾馆、饭店、招待所设有地毯及木、塑制地板的普通间客房收费标准,三级及等外级馆所中非地下室的客房收费标准,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每床日加收0.80元。
三、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及套间客房的收费标准放开,由各宾馆、饭店、招待所自行定价。
四、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可根据客源变化情况,实行浮动价格。上浮幅度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下浮幅度自行确定。对接待的国家机关内部客人,允许给予折价优惠,优惠比例由各部门自行确定。
五、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更新改造后,凡设备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突破原定等级条件的,可按等级评定和价格管理权限重新申报评定等级和核定价格。凡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个别调整收费标准的,一律报国家计委价格管理司审批。
六、各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按照以上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客房、礼堂、会计室的收费标准做出具体安排,并按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标准案表(见附件二)的要求认真填写,加盖本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章,报国家计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本通知自199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
二、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备案表、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礼堂会议室收费标准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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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 费 标 准 (元)
│计 价├───┬───┬───┬─────────
等 级 │单 位│标准间│标准间│普通间│普通间
│ │二 人│三 人│二 人│三、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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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宾馆饭店招待所│每床日│40 │35 │18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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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宾馆饭店招待所│每床日│30 │25 │17 │ 15
│ │ │ │ │
二级宾馆饭店招待所│每床日│26 │22 │16 │ 14
│ │ │ │ │
三级宾馆饭店招待所│每床日│24 │20 │15 │ 13
│ │ │ │ │
等外宾馆饭店招待所│每床日│ │ │1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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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客房收费标准备案表
馆所:(盖章) 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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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客房│ │ │每∧│每∧│ │每床日 │
起止号 │房│床│间平│间个│ │收费标准│备
│间│位│面方│床∨│室内主要设备│ (元) │
│数│数│积米│位 │ │ │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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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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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盖章) 馆所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
附件二: 中央国家机关、中直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礼堂会议室收费标准 备案表
馆所:(盖章) 19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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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堂会议室│个│单个面积 │计价单位│收费标准│主 │
│ │ │ │ │要 │备
种 类 │数│(平方米)│(次) │ (元)│设 │注
│ │ │ │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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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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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盖章) 馆所负责人 经办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