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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地管理制止违法用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01 生效日期: 2001-08-01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1]1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级政府在加快当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同时,强化了土地管理工作。但是一些地区、部门违法占用土地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为了依法管好土地,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类建设项目征(占)用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征(占)用土地中的地类认定、土地丈量、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土地补偿费用兑现等具体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二、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土地管理,不得为投资者包办用地事宜。 
  三、对于项目建设占用的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权限,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土地进行开工建设。对省内重点工程,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确因工期紧等原因需先期开工的,其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报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先期使用。 
  四、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对违法占地的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占地的地区、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限期进行清理,对清理出的违法占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树立起全民遵法、守法的自觉意识;加大对本地区违法占地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严肃执法,依法行政,对本地区发生的违法占地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杜绝违法占地行为的发生。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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