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司人通字[1991]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纪要第二条规定,经财政部核实,并征得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按照《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务例》(中办发[1990]8号)和《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评定专业职务。
二、评定的范围是: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的党委负责人,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正、副政治委员,正、副政治指导员;政工、组织、宣传、党办、研究等部门及纪委、工会、共青团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劳改、劳教工作干部中直接从事罪犯和劳教人员思想教育改造工作的人员。以上各项合计,其总数不得超过全员人数的2%。
三、劳改、劳教工厂(矿山)、农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的评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在当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并随当地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