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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问题,省政府苏政发〔1999〕8号文件作出了规定。根据省政府的规定,各地认真组织市、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加强土地管理提供了依据。为简化手续,更好地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控作用,省政府决定,将部分乡镇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现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南京、无锡、苏州、常州、徐州五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二、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除上述五市以外的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以及各市辖区和县(市)城区所在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点中心镇规划报审程序的通知》(苏政发〔2001〕16号)规定,为加强对重点中心镇的规划管理,省政府确定的222个重点中心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除上述乡镇以外的其他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事项的审批工作。审批文件和审批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及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特此通知,请予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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