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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1-23 生效日期: 1993-11-12
发布部门: 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贸办联字[1993]第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厅、供销社、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南省计划经济厅: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商业部,组建国内贸易部。原商业部的行政职能由国内贸易部承担。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广东福建海南省进口商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文件规定,原商业部办理的下列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由国内贸易部办理:电视机、电视机显像管、电冰箱、洗衣机、摩托车、成套录像设备及录放像机、录音机、电子计算机、照相机、手表、电子计算器、录像带、录音带、化纤制品。 
  二、由国内贸易部办理十四种进口商品“准运证”后,相应启用新的“准运证”和“准运证专用章”。新证全称仍为“调出广东福建海南进口商品准运证”,但发证机关改为“国内贸易部”(式样与旧证相同);新印章全称为“国内贸易部(商业)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印模附后)。旧的准运证和“商业部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一)号章”,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使用。1993年12月10日前发的准运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商品的管理。自1985年12月国务院下发国发<1985>136号文件,对调出广东福建海南省的进口商品规定了“准运证”制度以来,各地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对打击走私,加强进口商品管理和保护国内生产,起了积极作用。但也发现存在着无证出省、擅自涂改和重复使用“准运证”,甚至买卖“准运证”和制造假“准运证”,扰乱市场等情况,各地应积极查处这类案件,杜绝此类现象再度发生。 
  原商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90)商规联字第39、154号两个文件仍继续执行。本通知从1993年12月10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国内贸易部《调出广东福建海南进口商品准运证》式样(略) 
  2、《国内贸易部(商业)进口商品准运专用章》印模(略)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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