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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2-20 生效日期: 1995-02-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1995]4号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八五”期间解决城市中小学教职工住房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2〕52号文件)和全国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城镇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增强解决城镇教师住房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解决广大教师的住房问题,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发展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保证,是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对此务必要有足够的认识。我省虽属沿海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但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全国兄弟省市比水平比较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筹规划,加强领导,把它作为一件大事抓好。要把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当地城镇住房建设总体规划,确定方案,落实责任制,按学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为加强对全省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搞好组织协调,省政府决定成立广厦工程领导小组,由副省长丛正龙同志担任组长,省教委、计委、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省教委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二、明确我省教师住房建设的方针和目标 
  我省教师住房建设的方针和目标是:统筹规划,政策扶持,加快房改,广体投入;从明年起,用两年时间消灭全省城镇教师住房特困户,3年内(到1997年)达到全省教师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水平,到2000年,全省教师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 
  各市要按省政府提出的方针和目标,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教师住房建设规划,切实落实资金来源和建房用地,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市教师住房建设应因地制宜,本着增加教师住房面积,方便教师工作和生活的原则,宜分散则分散,宜集中则集中,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不强求划一。城镇各级各类校园内一律不准建设住宅和非教育项目,如属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建设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加大房改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教师住房建设的投入 
  解决教师住房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大房改力度,加快房改步伐。一方面要搞好集资建房,提倡和鼓励教师个人集资建房;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要求,积极出售非校园区公有住房。也可实行有偿分配、与有关单位联建、自建公助、公建民助、合作建房等形式,增加教师住房的投入。各方面筹措教师住房建设的总投入,目前原则上实行“三三四”的比例,即各级政府占30%,学校、社会占30%,教师本人占40%。要通过发展校办产业,不断增加学校在教师住房建设中的投入,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增加政府投入的比例。对特殊困难的教师家庭,政府、学校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四、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扶持教师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在政策上积极扶持教师住房建设。一是要不折不扣地落实省政府关于从城市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城市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的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批。二是各级政府在财力安排上要有一部分资金用于教师住房建设,并在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支出预算时,优先予以考虑。三是在教师住房建设选址、土地费用、建设配套费用等方面给予照顾,制定倾斜政策。这些政策同样适用于国家部委和省属学校。各级政府要继续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事业建设几个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85〕166号文件)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学校基建免征征地费、动迁费以外一切费用的通知》(辽委办发〔1991〕18号文件)精神,以加快城镇教师住房建设。 
  各市要将教师住房建设落实情况,于1995年7月份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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