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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3 生效日期: 2003-09-0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党办[2003]2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其工作主体是区(县)人民政府所辖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组织。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一)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帮助其解决享受社会保险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等待遇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三)帮助企业退休人员同其原所在企业联系协调有关事宜。 
  (四)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和转移流动情况,协助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的认证工作; 
  (五)协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六)接收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八)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身体保健、疾病预防等知识教育和适合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一)完全由社区管理:社区组织较为健全、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地方,应将常年居住或户口在辖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二)委托企业管理:对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其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 
  (三)街道社区与企业共管:社区组织尚不健全、设施条件比较薄弱的地方,或经改革后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的企业,退休人员可暂由当地社区和企业各自承担一部分管理服务内容,实行共同管理。 
  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亦按照以上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工作,仍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直接负责管理。 
  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社区建设的发展,企业退休人员管理逐步向完全由社区管理服务的形式过渡。 

    第五条   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一)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服务后,其原由企业发给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有关费用、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福利费用,继续由企业负责支付。 
  (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三)凡企业将退休人员全部移交杜区管理服务的,其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经专项审计后,报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划拨给社区管理使用的手续;凡实行退休人员暂由社区和企业共同管理服务的,其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其管理使用权应移交给社区,具体办法由社区同企业商定。 

    第六条   党委、政府部门在企业退休人员杜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市)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作信息、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负责对城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部门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 
  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街道、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资金的预算安排。 
  民政部门负责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纳人社区建设的整体规划工作,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 
  卫生部门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纳人社区管理后的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文化、体育部门负责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纳人社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和体育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等组织和机构应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负责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 
  (一)街道、社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安排解决。 
  (二)街道、社区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服务的活动经费:凡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服务的,按每个退休人员每年100元的标准由企业以实有人数按年度缴纳,列人企业生产成本。 
  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应向街道、社区缴纳的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可从企业资产变现中按10年费用总额划拨给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资产变现不足支付的,可向当地政府申请,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企业缴纳的费用由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每年享受的取暖补贴等原由企业负担的费用,按《破产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财力情况,由各地确定解决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配套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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