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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25 生效日期: 1994-08-25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和鼓励承租使用公产非住宅房屋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扩建公产房屋,进一步搞活存量房地产,有利企业嫁接改造,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本着产权关系明晰,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现就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非住宅房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单位自筹资金改造扩建公产房屋的,新房建成后,其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产权可归使用单位所有,原公产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仍为政府所有。房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应本着产权明晰,便于管理的原则,协商划定各自房屋产权的部位与界限。 
  使用单位对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不主张拥有产权的,房管部门应免收其一定年限的租金。 
  二、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原拆原建公产房屋的,房管部门免收其一定年限的租金;房管部门与使用单位共同投资的,按新建房屋租金标准计租,并适当免收使用单位的租金。 
  三、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在其使用的公产房屋院内新建房屋的,要经房管部门同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使用单位改造扩建公产房屋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房管部门可将公产房屋出售给使用单位,或由房产经营单位采取以房屋作价入股、联营等方式共同投资改造。其房屋价格要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五、使用单位招商引资改造扩建公产房屋的,新房建成后,原有公产房屋建筑面积的产权为政府所有。新增建筑面积的房屋产权归属,由房管部门、使用单位和投资单位本着互利的原则共同协商议定。 
  六、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对公产房屋进行内外装饰和装修的,其房屋的计租等级不变。使用单位装修房屋,要经房管部门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后方可施工。 
  七、按本规定办理后形成的同幢异产房屋,使用单位转让其享有产权的房屋时,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在同等条件下,房管部门可优先收购。 
  八、使用单位投资改造公产房屋,要事先与房管部门签订书面协议。 
  九、实行免租期间,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合理使用房屋,并负责房屋的维修养护。 
  十、使用单位投资或引资改造扩建公产非住宅房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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