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5]京房改办字第40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来“关于成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领导的指示和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39号]中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交存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同意你中心成立“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以下简称归集部)。
二、归集部须按照《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及住房资金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自愿归口的系统未成立分中心的市属其它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位于远郊区县的市属单位和中央在京单位,原则上由各远郊区县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负责归集。目前已在各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归集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可不进行调整。
三、归集部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设机构,实行单独核算。归集部要建立健全住房资金管理、运用以及增值分配等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住房资金,保障各交存单位(人)的权益,为各交存单位(人)提供良好服务。
四、请即组织实施,在工作中不断总结,遇有问题及时汇报。
特此批复。
1995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