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自营进口应征营业税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19 生效日期: 1991-04-1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1>556号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1991>外经贸调函字第75号《关于自营进口免征营业税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支持外贸体制改革,1989年7月我局决定,对进行自负盈亏试点的轻工、工艺、服装3个行业的外贸企业批发其自营进口商品的业务,在1990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根据其经营状况,已具有纳税能力,不宜再给予统一的减免税照顾。如个别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