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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硅铁出口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4-11 生效日期: 1991-04-15
发布部门: 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
发布文号: 计经贸[199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经贸厅(委、局)、外贸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 
  硅铁是我国近年发展起来的一类很有发展前途的出口商品。去年以来,国内一些企业高价抢购、低价竞销,出口数量增加,质量下降,使出口硅铁价格明显低于世界同类商品价格水平,这样既影响了我国的出口收汇,也搞乱了硅铁出口市场的正常秩序,以致世界主要硅铁出口国和进口国强烈要求对我采取反倾销措施。为了保护我硅铁在国际市场上应有的份额,提高产品质量,为国家多创汇,现将加强硅铁出口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起,硅铁出口由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按照一九九一年国家下达的硅铁出口计划实行统一成交(包括海南、汕头、西北有关省市在内),并按照各有关省、市及外贸公司硅铁出口计划占计划总额的比例分配已签合同。其它各类外贸公司一律不得对外成交,也不允许上述三个公司系统的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合同单对外成交,违者取消其出口经营权。对四月十五日前已签约的合同,限定在五月十五日前,由各地经贸厅(委)、外贸局汇总报五矿化工商会,由其按统一成交价格进行审查,审核盖章后有关外贸公司方可领取出口许可证。四月十五日之前由经贸部发证机关签发的硅铁出口许可证仍有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硅铁统一成交价格要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水平,由中国五矿化工商会牵,与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和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共同制定,共同执行,并及时通知部发证机关;发证机关要根据统一成交价格,严格审查出口合同,低于统一成交价格的出口合同,一律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国内三资企业也要按照统一成交价格成交,按照三资企业出口计划出口本企业自产硅铁,不得在国内收购硅铁出口。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停发其出口许可证。 
  三、各有关外贸专业总公司和各地方外贸公司要共同努力,根据国际市场需求情况,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硅铁出口数量执行,进一步提高出口价格,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除特殊情况需增加出口,须报国务院批准外,经贸部将不再审批硅铁计划外出口。 
  四、继续保留硅铁出口关税。海南、汕头等经济特区和内地一些原批准免征硅铁出口关税的省、区出口硅铁关税政策不变,但只限于本地区自产硅铁的出口,超出自产数量的一律照章征收关税。 
  五、国内一般贸易的硅铁出口一律中国银行结汇,并严格实行出口跟踪结汇制。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和冶金部门要严格控制硅铁的生产规模,对那些产品质量差,成本高,能源、原材料无保证的硅铁生产厂家要下决心进行整顿。要努力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真正提高我国硅铁出口的竞争力。 
  此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四月十五日起正式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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