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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斗城建筑规划、公用设施、交通治安、环境卫生以及整体容貌的统一管理,确保金斗城环境优美,市场繁荣,活而有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金斗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金斗城内经营、办公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金斗城内的顾客、游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金斗城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金斗城的管理工作。规划、公安、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园林、市政、环卫、卫生、供电、供水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
金斗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金斗城管理办公室),金斗城管理办公室与金斗城物业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金斗城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
(一)负责金斗城所有建筑和配套设施完整、美观,保持其原有的规划特色和建筑风格。
(二)负责金斗城内及四周环境卫生、绿化、交通、治安的管理,并按本规定收取停车、绿化、卫生、治安综合管理等费用。
(三)负责金斗城水、电、气、消防、机电设备等公用设施的保养、维修及其费用收取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划、破坏建筑结构、公共设施、园林绿化、装饰雕塑以及影响环境卫生和扰乱社会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金斗城各项管理制度,服从金斗城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按时交纳各项费用。
第二章 治安交通管理
第五条 金斗城的治安与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门负责,金斗城管理办公室协助配合。
金斗城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共同做好城内治安交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入城的机动与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与场所,做到停放有排列整齐,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第七条 城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
(一)安装和使用火炉、电炉、煤油炉,或使用不合规格与超负荷的电器装置;
(二)擅自拆除或增装电源线路;
(三)生产、出售、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四)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非法携带、贩卖匕首、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六)损坏交通标志、消防栓;
(七)违章停放各种车辆。
第三章 环卫绿化管理
第八条 金斗城内环卫、绿化管理工作由金斗城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城内各单位和用户应密切配合。
第九条 金斗城管理办公室应统一配备卫生清扫与管理人员,负责对园林绿地、公用楼层、走廊、通道、公共厕所实行清扫保洁,所需费用由城内单位和个人按房屋建筑面积承担。
第十条 城内各单位和用户确因建设需要,须拆除环卫设施或公共绿地的,应经金斗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交纳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金斗城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饮料罐等杂物;
(二)在公共楼梯间、通道、消防道、环卫绿化设施周围随意搭盖、堆放物品;堆放纸屑、垃圾等杂物;
(三)损坏城内花草树木,毁坏园林小品及工艺雕塑;
(四)搭盖有碍市容观瞻的各类违章建筑;
(五)在环卫绿化、公共设施及室外墙壁上乱贴标语与商品信息广告。
第十二条 在城内公用设施、公有建筑或自有场所的设施或建筑物上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等户外广告以及悬挂各种牌匾,必须向金斗城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金斗城管理办公室对其样式、规格等进行审查,并按《合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统一办理报批手续。
关联法规:
第四章 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规划设计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更改房屋原设计的使用功能;不得占用所购房屋面积以外的公用面积;不得影响其使用寿命和使用安全,破坏周围环境。严禁乱搭、乱建违章建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不准对内外墙、梁、柱、板、通道等随便打洞、拆改、乱凿、乱占。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室内的水管和电源线路。若改变电负荷量、挂表、接表或接电源线,必须事先经金斗城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六条 对照明路灯、电梯、消防栓、机电设备、仪表、公用天线、管线、上下水管道、明暗沟等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动迁、拆改。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装修、维修和改造房屋,必须事先向金斗城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施
第十八条 在装修和改造房屋时,不得擅自更改和损坏电源线路等公用设施;垃圾应堆放在指定的位置,由物业公司有偿代运。
第十九条 公共用电、用水的电费、水费及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金斗城内单位和个人按建筑面积承担。
第二十条 金斗城管理办公室必须做好供水、排水、排污、供电、供热、供气、电梯、路灯、消防栓、机电设备及卫生设备等公用设施的维修和养护。
(一)对泵、污水检查井及管道,每年清理三次;
(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使各种设备和设施处于良好、安全、可靠运行状态;
(三)对电表、水表、压力表、锅炉、空调、安全装置等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校验、保养;
(四)对公用设施发生的故障要做到突击检修,限时完成,不误使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金斗城综合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管理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第一、二项的,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没收用具或恢复原状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 七条第三至七项的,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一条规定的,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园林、环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按《合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规定的,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第 十七条、第 十八条规定的,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合肥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纳费用的,按日交纳1%的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 金斗城执法管理人员应严格依法行使职责,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金斗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