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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和《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资金是指政府、单位和个人专项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住房资金按照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建立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和个人住房基金。
第二章 住房资金的筹集
第三条 城市住房基金的来源:
1、财政用于住房建设、改造、维修等资金;
2、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回收的资金按规定提取的部分;
3、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回收的资金;
4、按规定留成的住宅建设中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房产税可提取的部分;
5、城市住房基金存款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单位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等资金;
2、自收自支单位提取的住房折旧费、大修理基金;
3、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
第五条 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1、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管理的自有资金;
2、原有的职工房租补贴的资金;
3、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留归单位的部分;
4、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
5、单位住房基金的利息收入;
6、其它可用于住房生产和消费的资金。
第六条 个人住房基金的来源;
1、职工住房公积金;
2、个人用于住房储蓄的资金;
3、个人购买的住房债券和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4、个人住房资金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住房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城市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补充行政事业单位公积金的不足;
2、单位住房建设、维修等专项拨款或贷款;
3、直管公有住房的建设、维修资金;
4、补充解危解困住房建设所需资金;
5、归还住房建设贷款本息;
6、市级住房制度改革的管理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基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1、单位购、建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
2、单位自管住房的维修、管理和改造;
3、缴纳住房公积金;
4、为职工个人购房给予贷款贴息;
5、单位房改方面的其它支出。
第九条 个人住房资金用于个人购、建和大修理自住房。
第四章 住房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成立“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隶属市房改领导小组领导,归口市房改办管理。
第十一条 住房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集中调度,有偿循环”,财政部门有权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关联法规: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由市房改办和市人民银行领导,并接受同级住房管理中心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