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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加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4-13 生效日期: 1990-04-13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自1985年,我部代表中国政府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并办理与此有关的业务以来,多数公司和单位对这项工作是重视的,能认真遵守有关规定。但有一些新设立的公司对规定不太了解,也不少数公司、单位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有必要加强管理。针对这几年我们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遇到的问题,并综合以往就此发出的一系列通知,现将如何管理及填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做如下规定: 
  一、凡需要办理《说明》的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各有关单位”)都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教育全体人员自觉遵守,还应确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集中报送《说明》表、季报表及其他管理和归档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将上述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连同公司现职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名单及签字手迹、负责办理《说明》的部门和负责人姓名、电话号码、地址、邮政编码报送我部技术进出口司备案。以上情况如有变化请及时通知更改。 
  二、各有关单位在办理《说明》的过程中应认真负责地向最终用户讲明填报《说明》的有关规定及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凡经办理《说明》后进口的商品,只按《说明》中指定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使用,不得再转口到国外或改作其它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如确需变动,应及时申报,经批准后方能变动。 
  三、各有关单位需按季度向我部报送办理《说明》情况的季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各季度报表应于下一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报。例如,第一季度报表应于6月份上报。 
  四、境外企业在华设立的外资企业办理《说明》,除应遵守有关规定外还需附一份固定格式的申请函(见附件六、附件七)。 
  五、我部已授予部分省市办理《说明》的初审权。凡有初审权的省市,有关单位需办理《说明》时,应先到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办理初审手续,然后由该经贸委(厅、局)统一与我部联系办理《说明》。哪些省市被授予初审权由我部另发文通知。 
  六、各类地方外贸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应根据批准的权限和经营范围为本地区或本企业的进口办理《说明》,不得超出权限为其它单位代理进口办理《说明》。 
  七、我部将对各有关单位办理《说明》的情况、对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凡发现管理不善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单位,我部将视情况给予暂停签发《说明》或其它行政处分。因管理不善或违反规定对外造成后果者,还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以往所发有关通知、规定与本通知不符者,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5128261 5197376 5197356 
  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 
  邮政编码:100731 
 
  附件一: 
 
 
如何填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 
 
  一、《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系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各有关单位应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脏乱或有涂改者我部将不予办理。 
  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采用我部统一印制的标准格式,已照会“巴统”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自行印制或使用复印件。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中仅需填报粗线条框以内各项,其含义如下: 
  [出口国别(COUNTRY OF EXPORTER)]系指出口商申请出口许可证的国家。目前我部只针对“巴统”部分成员国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这些国家是美国、日本、英国、联邦德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比利时、荷兰、挪威、凡麦、西班牙、葡萄牙、卢森堡等。香港地区不能作为出口国别填报,如由香港转口“巴统”国家的商品,应填写港商需申请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国家名称;如在香港当地申请出口许可证,出口国别应填英国; 
  [合同名称(TITLE OF CONTRACT)]系指购买合同或赠送协议等; 
  [合同号(CONTRACT NO.)]系指中方进口合同号;如系赠送,则应填写有关协议的编号或空白; 
  [签字日期(DATE OF SIGN)]系指进口合同正式签字的日期; 
  [进口商名称(NAME OF IMPORTER)]系指对外签订合同的涉外经济法人的全称或接受赠送的国内单位全称; 
  [出口商名称(NAME OF EXPORTER)]系指签订合同的外方公司或其它经济法人的全称。如系赠送,应填写国外赠送单位的全称; 
  [最终用户(END-USER)]系指进口商品的国内最终使用单位的名称,不得填写国内中间分销商单位的名称; 
  [进口商签字盖章]应由进口商现职最高一级负责人(正副职皆可,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亲笔签字,加盖进口商单位公章。不能使用公司业务章或部门章; 
  [商品名称及说明]应按进口合同写明进口商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总金额。在第二页表格(绿包表格)上应加注中文商品名称并将非美元计价的总金额以当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加注在总金额之后。 
  如商品较多填写不下,可用另纸打印附页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填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必须在签订进口合同之后,原则上一份合同办理一份。 
  五、《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必须用英文打字(需加注中文处可手写)。 
  六、凡国内各公司、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时需出示该公司或企业外贸经营权的批准文件和影印件(有时视情况也可能被要求出具其它有关文件);接受国外赠送的单位需出具国外赠送函或有关协议文件的影印件。 
  七、《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一式两张,黑色正本交外商向其本国政府申领出口许可证,绿色正本由我部留存归档。各公司和用户请自行复印留底备案。 
 
 
1990年4月13日 
 
  附件二: 
 
 
关于外资企业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补充规定 
 
  在中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含港、澳、台在境内设立的独资企业)在申请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要求如实填写《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内各项,并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后进口的商品(以下简称进口的商品),应是本企业维持生产和经营的自用商品,不得为其它企业代理进口。 
  三、第一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时,应携带中国有关部门同意建立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进口的商品使用情况应有必要的纪录。 
  五、必要时,应接受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对进口商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核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六、在特殊情况下,进口的商品如需要再从中国出口或转让给中国其它单位、企业,须经过经贸部技术进出口司批准。 
  七、在每次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时,均须以书面形式向我部技术进出口司提出申请(申请格式附后)。 
 
 
1989年11月10日 
 
  附件三: 
 
 
外资企业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的申请函 
(参考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技术进出口司: 
  我公司系______国(地区)经______批准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我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现申请办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表(NO.______),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上述进口商品的使用和管理将严格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贵司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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