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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1-23 生效日期: 1992-11-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我省加快发展房地产业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房地产业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大力推进房屋商品化,城镇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积极推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培育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并以房地产业带动和促进建筑业、建材业、冶金、轻工业以及旅游业、金融业、商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 
  发展目标:到2000年,全省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省城镇社会总产值的17%,上交利税占全省财政收入的6%;“八五”和“九五”期间新建城镇住宅6500万平方米,完成危旧住房的改造,并以解决人均居住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为重点,到2000年实现人均住房面积达8平方米的小康水平,住宅成套率达80%以上,到“八五”期末,全省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率,城市要争取达到60%以上,建制镇达到40%以上。 
  二、发展房地产业的措施 
  1、放开房地产市场。允许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将空余的房屋、闲置的土地使用权面向社会,上市流通。允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对住宅和经营性用房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允许一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人从事房屋维修和部分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积极吸引外资,对外商以房地产经营的形式,带进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投资项目,在税收和土地有偿出让方面实行优惠。鼓励组建房地产开发集团,开拓国内外市场,对创汇型的企业集团,给予外贸企业的同等待遇。 
  2、多种形式推进城镇房地产综合开发。未经开发的城镇土地不得转让。房地产开发的内容由原来以住宅为主的开发,转向住宅区和商业区、旅游区、工业区开发并举。各地要围绕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统筹规划,妥善安排,重点抓好大中型商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街的建设和改造,城市主干道两侧沿街要多建商贸营业用房;住宅小区中,要搞好商业铺面房的建设;在风景名胜区和旅游景点要开发建设商业贸易等服务设施。要通过调整城市规划布局,把老城区黄金地段腾让出来,开发建设商业、服务用房和专业市场等,促进城市土地优化使用,提高城市土地的配置效益。 
  3、限制分散零星建设。今后,各单位的新建工程,原则上都应纳入当地政府组织的综合开发项目之内;对在原有土地上改建、扩建的工程,或因特殊需要,不能集中成片综合开发的单项工程,应足额收缴与综合开发建设相对应的配套费;按规划要求进行足额配套建设的,不再重复收取各类设置配套建设费,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要补交相应的配套建设费用。配套费要专款专用。 
  4、建立房地产综合开发服务体系。要加快房屋互换中心、房屋信托代理公司、房地产咨询机构等服务机构的建设,积极组建房屋修建装饰公司和租赁公司,逐步把直管公房推向市场。提倡出售未进行室内装修的商品房,引导居民自费装修住房。 
  5、推行招标、投标承包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改变以行政委托为主的老办法,实行公开招标。房屋大中修项目逐步推行招标制度,小修养护逐步实行费用自理制度或费用包干制度。加快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经营机制转换,推进事业单位向企业化转轨,尽快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真正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推向市场。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房地中开发项目和房屋大中修项目招标、授标办法。各地都要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超前编制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建立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库,为招标创造前提条件。 
  6、建立将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商品房屋价格管理体制。原则上住房价格适当控制,生产经营用房价格逐步放开,内销住房价格适当控制,外销住房价格放开。解困解危住房,在用地、税收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以降低售价,加快解困解危步伐。 
  7、大力发展房地产金融事业。允许各专业银行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债券)积极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在按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后,可以试办房地产专业投资公司或财务公司。 
  8、建立全省房地产综合开发科技发展基金。基金按房地产开发经营额的4‰提取,由建设主管部门掌握使用,用于组织科技攻关、奖励优质工程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以及人才培训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三、做好房地产业管理工作 
  1、下放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权限。凡自求资金等平衡,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开发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扩初设计,由地、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建筑总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2500万元以下的开发项目,由所在县(市)计划管理部门会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已经报批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凭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扩初设计文件,提前办理用地和房屋拆迁手续。 
  2、加强房地产市场建设与管理。房地产的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垄断,对房地产的二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三级市场(即投入使用后房地产的交易,以及抵押、租赁等经营);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放开搞活,实行市场调节。要加快房地产交易场所的建设,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市场纠纷仲裁机构等,完善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严禁房地产私下交易,偷税漏税。房地产转让,要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征收增值费和地段差价。 
  3、房地产市场放开后,要切实做到城市规划要管住,房地产开发单位资质和开发建设工程质量要管住,国家收入要管住。 
  4、努力搞好商品房的售后服务和住宅小区的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商品房屋出售以后的维修、服务,使之有利于居住小区的管理,方便居民的生活。住宅小区在投入使用前,要以区、街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织成立小区管委会,对小区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美化、环境卫生、社会治安、集贸市场以及小区的各种社会活动,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进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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