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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调整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20 生效日期: 2003-08-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交通局、厅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等原因,厅对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做了调整,并进一步明确了安委会工作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主任委员:周 舒 
  副主任委员: 
  李桂林、张全太、王学文、李茂惠、张 湧 
  委员: 
  陈英生、喜清江、孙胜利、苏惠、甘庆中、郝平英、李学祥、王喜武、贺曙光、黄华、保国忠、张诚、李学平、赵福成、黄雅杭、侯建国、杨有明、张钢、司蕴亮、吴国林、李玉福、李建宁、张思瑶、高雄斌、刘勇、张凌云、董家梧、杨智科、靳旭、蒋卫东 
  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处,办公室主任:保国忠。 
  二、主要职责 
  (一)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部署,认真实施《安全生产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领导、协调、部署、督察交通厅所属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交通系统安全生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2、认真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交通厅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全区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监督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适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对策和措施,考核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4、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通报厅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对厅属各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或隐患进行调研,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5、组织厅属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厅属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6、对厅属单位在安全生产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以及所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主任委员职责 
  1、主任委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审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计划、措施,确定安全生产目标,签发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批准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劳动条件。 
  4、检查考核同级副职和下属单位正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5、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决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决定安全工作的奖惩。 
  6、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副主任委员职责: 
  1、副主任委员是分管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监督检查职能部门、厅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 
  4、定期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主持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考核工作。 
  5、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6、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奖惩意见。 
  (四)办公室职责:交通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是安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拟定工作计划、起草、下发安委会和办公室的有关文件,筹备有关会议和具体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活动。 
  2、及时分析研究交通厅安全生产形势,给安委会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3、参与交通厅所属单位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4、组织、指导、督察厅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 
  5、具体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落实安全生产岗位培训工作。 
  6、具体组织对厅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评、表彰和进行责任追究。 
  7、督办安委会决定事项,并及时向安委会报告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8、负责统计和向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9、做好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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