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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扎伊尔工作的议定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11 生效日期: 1990-04-10
发布部门: 扎伊尔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扎伊尔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扎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方)同意向扎伊尔派遣由三十五人左右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人员分配及专业详见附件。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扎伊尔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扎方开展医疗工作,并交流经验,互相学习。但中国医疗队不担任法医工作。 
  中国医疗队派到下列卫生中心工作:金沙萨市的“金丹堡医院”,姆班达卡的“妈妈蒙博托医院”,南乌班吉专区的“格梅纳总医院”。 
  在“金丹堡医院”工作的中国医疗队,在扎方院长的领导下,主要担任医疗工作,还参与该院四、五病房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1.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器械由扎方提供。 
  2.为便于中国医疗队人员在扎工作期间的交通,扎方将提供车辆、司机和油料。 
  3.扎方负责中国医疗队人员返回中国的国际旅费(包括每人二十公斤的行李超重费)及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伙食费、零用费)、办公费、内地出差费、医疗费和住房(包括水电费、家具、卧具)。 
  4.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为:正、副队长、主任医师每人每月一千美元,医师、翻译每人每月七百美元。 
  上述费用由扎伊尔卫生部按季支付。其中百分之五十支付美元,百分之五十按付款当日外汇牌价折成扎币付给。生活费计算时间自中国医疗队抵达扎伊尔之日起至离开扎伊尔之日止。 
  5.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每季将生活费结算清单一式二份交扎伊尔卫生部,扎伊尔卫生部在收到清单十天内向中国驻扎伊尔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付款。 
  中方派出为中国医疗队人员服务的三名厨师,其在扎伊尔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由中方自理,其它方面的待遇与中国医疗队人员相同。 
  中方每年提供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药品器械(包括运输费和保险费),在扎方院长协助下,由中国医疗队管理和使用。 
  中国医疗队人员由中国赴扎伊尔的国际旅费由中方负担。 
  扎方免除在本议定书内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器械的进口关税和其它赋税。扎方同时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扎双方各自规定的假日。他们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可在下年补休,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规定办理。 
  中国医疗队在扎伊尔期间,应遵守扎伊尔的现行法令和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并根据本议定书,按照扎伊尔政府的安排进行工作。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从一九九0年四月十日起至一九九二年四月九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将按期回国。如扎方要求延长,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七月十一日在金沙萨签订,共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扎伊尔共和国 
  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国际合作部长 
  李培宜 布克梯·布卡伊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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