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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3 生效日期: 2003-08-13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3]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广东讲话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性,把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贯穿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艰巨任务,克服松懈厌战情绪,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常抓不懈。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形成联动机制。我省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分工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其中,煤矿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烟花爆竹安全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民爆器材生产环节的安全整治由经贸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储存和销售环节的安全整治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由海事部门牵头负责,海洋与渔业部门、交通部门协助;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的整治由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农用车的安全整治由农业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其他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落实责任,相互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三、切实加强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对照《通知》要求,抓紧制订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年初已制订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调整充实,抓好落实;尚未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并迅速组织实施。 
  (二)突出重点,把专项整治与隐患整改结合起来。要按照省政府年初的部署,把煤矿与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重点,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加大整改力度。继续依法关闭非法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和各类非煤小矿山,对已被依法关闭取缔的小煤矿和非煤小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查处;要针对农用车、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客货车、船严重超载、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无牌无证驾驶,以及事故多发路段改造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交通安全;公安部门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的同时,要注意抓好“城中村”的消防安全工作,尤其要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经贸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运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全面消除事故隐患。 
  (三)专项整治与安全评估相结合,全面开展对企业的安全评估工作。各地要在组织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安全评估工作,采取先由企业自评,再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复评的办法,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划分不同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对安全状况差的企业要加强监管,进行重点整治。 
  四、严格执法,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专项整治中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治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对整治工作不力,失职演职、营私舞弊的有关人员,要严肃查处。 
  五、加强信息沟通,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宣传报道整治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典型。各地级以上市及省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整治方案、分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及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时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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