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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职业培训服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培发[2003]13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中央、部队在京企业: 
  为维护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和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现就做好外地进京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及使用农民工的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提高农民工素质、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工种)就业准入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应从获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持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本市承认其就业和上岗资格。企业、事业单位已招用的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利用本单位、本行业的职业培训机构或委托经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使用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二、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本市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需要,主动面向农民工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要坚持自愿原则,由其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相应的培训项目,提高自身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不得强制培训。职业培训、鉴定机构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应按照本市劳动保障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鉴定费,不得超标准收费。 
  三、根据国办发(2003)1号文件规定,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由“流出地政府在组织劳务输出时,要搞好农民工外出前的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我市对外地农民工开展的以职业道德、本岗位基本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知识为主的培训,今后由农民工流出地负责,不再作为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前置条件。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训机构应规范办学行为,实施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时,要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编教材或市劳动保障局指定、推荐的教材,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实施,确保培训质量,不得随意降低培训标准,坚决杜绝借培训之名对农民工乱收费。对违反规定超标准收费、甚至没有实施培训也收取费用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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