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办字(1995)第1号
最近,因我行系统内分支机构之间互相担保或建设银行与我行各类附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为避免此类现象继续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行处在各种业务经营活动中,一律不得为本系统各级、各类机构和所属经济实体提供担保,或互为担保。
二、建设银行全资附属各类经济实体,在办理各项业务时,不得要求建设银行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
三、建设银行各级、各类机构和所属经济实体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发生的系统内担保,接到本通知后,应解除担保关系,并终止原保证合同或抵押协议。
四、今后,凡违反本通知要求继续为系统内机构提供担保给建设银行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领导的经济、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