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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0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兰政发[2003]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大劳动保障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完成2003年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经2003年7月2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更有效地发挥目标考核的激励和鞭策作用,确保省、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考核内容为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签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下达的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见附表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考核表;附表二:市级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考核表)。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并组织实施,成立由主管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评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抽调上述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 
  第四条 考核工作实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的办法。除年末实行集中考核外,平时进行不定期的督促和抽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应于当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全年劳动和社会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百分制考核,将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以分值量化,进行综合评比。具体考核指标评分标准如下: 
  (一)对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情况、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六项实行单项否决制(即其中一项未完成即为未完成目标任务),达不到签订指标值不得分,达到责任书签订指标值得满分。 
  (二)城镇登记失业率达到责任书签订指标值得满分,低于签订指标值0?5个百分点增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超过签订指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三)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额和医疗保险项目得分值为该项基本分乘以实际完成目标占应完成目标的百分比。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控制计划达到目标值得满分,低于签订指标值2个百分点增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超过签订指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五)其它考核分,超额签订指标值1个百分点增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该项分值;低于签订指标值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该项分值为止。 
  第六条 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分完成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目标任务、未完成目标任务三个等次。 
  第七条 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情况,组织专人进行复查审核,按评分标准评出考核分值和等次。经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年末被评定为完成目标任务和基本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目标管理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年末被评定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执行的各项考核、奖励办法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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