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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3-30 生效日期: 1994-04-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部委号银传[1994]2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现就人民币汇价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等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人民币市场汇价中间价,该汇价中间价是当日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包括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外汇与人民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对客户买卖外汇,并对外挂牌。 
  二、自1994年4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之间每日买卖外汇的汇价,可在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可在交易基准汇价上下0.25%的幅度内浮动;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的价差不得超过0.5%;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现钞卖出价与外汇卖出价相同,现钞买入价与交易基准汇价的价差不得超过2.5%;每笔金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大额交易,银行与客户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交易基准汇价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面议汇价;涉及国际组织、需采用固定外汇价格的,每日外汇买卖价可在交易基准汇价的基础上按上下0.25%的最低和最高浮动幅度计算外汇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逐步建立本行内部的汇价报价系统,保持本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的一致性。为便于社会监督,各外汇指定银行在每日公布本银行的外汇牌价时,应同时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等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交易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外汇及现钞的买卖价与交易基准汇价的浮动幅度。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在每日上午九点之前通过电话传真的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当日的外汇牌价。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联系电话是:4915415,传真电话是:4915416。 
  四、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价实施宏观调控与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擅自扩大汇价价差的要坚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按照人民币汇价数据库及监测系统的要求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报本辖区内的各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价等有关资料。 
  五、本通知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外汇与人民币之间的交易与结算。 
  六、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将本通知转发各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要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汇价管理的宣传解释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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