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总函字[1993]第386号
从1993年7月1日起,所有企业都执行财政部颁布的新的行业会计制度。新旧制度相比较,在核算内容上许多地方进行了改革,过去以旧制度作为依据之一制定的《科技开发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些地方已不适用,需要修改。
按照新的行业会计制度适用范围的划分,科技开发贷款的对象绝大多数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因此,我们依据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和其它有关条法和规定,对《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
第四条 (一)修改为:
国家科委根据科技与经济发展政策,组织编制国家级科技项目贷款建议计划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核。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科委的建议方案,下达贷款项目评审通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会同当地科委参照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附表二)要求共同组织调查评审,评审意见及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项目评审报告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由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市级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总行。
二、第二章
第四条 (二) 2 修改为:
2.经办行和科委收到上述贷款项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力量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全面的调查评审(内容参照附表二)。建设银行主要负责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评审,科委主要负责项目的技术可行性评审,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对经审查同意的项目,由经办行写出调查评审报告,填写“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并与当地科委联合将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同调查评审报告一起上报上一级建设银行和科委。经逐级上报,联合筛选后,报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
三、第二章
第四条 (二) 3修改为:
3.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根据下级建设银行和科委报来的项目,认真审查筛选,可安排贷款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商省市科委安排;安排不了的项目,由省市级行和省市科委拟文并以评审报告和“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评审简表”为附件,联合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
四、第五章 第十五条 修改为:
第十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偿还贷款本金,一般可用下列资金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
1.科技开发贷款项目投产和技术成果转让新增加的利润;
2.借款单位筹措的资金或有权支配的其它资金。
五、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银行和科委对贷款项目要逐一建立项目经济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要注意收集、整理典型材料,积累经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省市级行的年度总结报告应于下一年二月底以前报建设银行总行。省市科委的年度工作总结根据国家科委的统一规定办理。经办行对建成投产的项目,要参与决算审查和验收移交工作;在借款合同履约期间,要逐级上报“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情况报表(年报)”(附表三),省市级行应于二月底前将该表上报总行;对由建设银行总行和国家科委联合下达贷款计划并已全部收回贷款的项目,要做好贷款项目评价工作,填写科技开发专项贷款项目总评价表(附表四),并附简要文字说明,及时上报总行。
六、《办法》中的“附表二”、“附表三”的修改见附件。
修改后的《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略。